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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称穿足力健鞋摔骨折 告厂家和张凯丽虚假宣传!

来源:用户发布( 如存在侵权请联系本站客服删除)发布时间:2020-05-03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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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称穿足力健鞋摔骨折 告厂家和张凯丽虚假宣传!


江苏邳州市64岁老人袁玉华称,她在一超市门口下台阶时脚滑摔了一跤,当时脚上穿的正是广告宣称防滑的“足力健”牌老人鞋。

摔跤后的袁玉华右腿骨折,住院一个月后出院,经协商,厂商“基于人道主义精神”补偿1.2万元。在后续治疗中,袁玉华小腿肌肉萎缩,无法正常行走。她继而起诉厂家及代言人张凯丽。

老人一方认为,足力健老人鞋“防滑”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误导老年人消费者,应判定为虚假广告,厂商应赔偿袁玉华各项费用及惩罚性赔偿共计约16.9万元。

袁玉华告诉澎湃新闻,某电视台多个频道播出了艺人张凯丽代言的足力健老人鞋广告,被广告中宣传的“走路的时候不怕摔倒,走在冰上我心里也踏实”的“防滑”性能所吸引,2018年5月,袁玉华购买了多双不同季节的足力健老人鞋,一双鞋近300元,花费数百元。

孝夕阳公司官网发布的视频广告中,张凯丽宣称:“老年人出门,就怕滑倒摔跤,赶紧换上足力健老人鞋,全脚掌防滑系统,出门不怕滑,走路更安全。”视频中还有一些疑似消费者现身讲述自己穿足力健老人鞋的感受,纷纷称赞足力健老人鞋“一点儿都不打滑”。


袁玉华回忆,2018年9月19日,下着小雨,她去某生活超市文化路店买鸡蛋。从超市出来后,门前有台阶,她左脚下了一级台阶,右脚刚踩到另一级台阶,就滑了一下。

家属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袁玉华右脚刚踩到下一级台阶,能明显看到滑了一下,右脚直接滑到了台阶下方,袁玉华跌坐在了台阶上。

没想到的是,事发一年有余,袁玉华的右腿迟迟未见好转,反倒出现右小腿肌肉萎缩,不能接地正常行走。家属称,治疗费用已花费近5万元。


上文转自:8月16日澎湃新闻、江苏公共频道、 邳州在线等

嘉宾:鲁芸芸律师

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方弘:袁玉华向足力健公司、张凯丽索赔近6万有法律依据吗?

鲁芸芸律师:从消费者索赔的角度来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看到很多类似本案这样的案例。消费者购买了某种商品后,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于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袁玉华作为购买足力健老人鞋的消费者,认为因受到“足力健老人鞋”防滑广告的错误引导而购买了足力健老人鞋,最终滑倒造成了自身人身伤害。所以,袁玉华要求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连带赔偿医疗费近6万元。

关于消费者因使用商品受到人身损害而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项条款:

首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而且,在本案中,袁玉华还要求足力健老人鞋的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十一万元。这里的“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这条规定,袁玉华就以5万多元医疗费为基础,主张了二倍金额以下,也就是十一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所以,从产品责任的角度来看,若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最后,关于将广告代言人张凯丽也列为被告的法律依据。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而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广告代言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需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的。

综合上述,本案中,袁玉华需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足力健老人鞋”广告是虚假广告、其受到虚假广告的欺骗或误导、因足力健老人鞋而受到人身损害的证据,方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方弘:足力健公司和张凯丽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虚假宣传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鲁芸芸律师:本案中,袁玉华认为“足力健老人鞋”广告是虚假广告,要了解虚假广告,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虚假宣传。

关于虚假宣传,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现行法律对“虚假宣传”是如何界定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虚假宣传”不仅仅指虚假的商业宣传,同时,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也会构成“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进一步对“虚假宣传”行为做了界定。在这条规定里,除了细化了“虚假宣传”行为的内容以外,还特别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除外情形,那就是“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是有着自由裁量空间的,不仅需要考量是否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还需要考量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

对于本案来说,法院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足力健老人鞋”的广告进行认定。

如果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就应当依照《广告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于什么是虚假广告情形做了比较详细的列举,对于本案来说,要认定“足力健老人鞋”的广告是否是虚假广告,主要是要证明足力健老人鞋的“防滑”、“安全”等性能、功能,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是否有实质性影响,这就需要有相应的检测或鉴定的结论来进行支持。

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对于广告主来说,将会被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广告代言人还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方弘:老人认为她穿着防滑的鞋子摔倒了,那就可以说明鞋子并没有所谓的防滑功能,这难道不能证明存在虚假宣传吗?

鲁芸芸律师:“足力健”鞋子针对的是老人群体设计,主要具有防滑功能。老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因为鞋子不具备防滑功能才导致摔倒,因为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导致其摔倒。因此,老人要提供鞋子本身不具备防滑功能的鉴定结论。

方弘:袁玉华和足力健公司曾经签订过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收到补偿款后,袁玉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孝夕阳公司及与“足力健”相关的任何门店主张任何权利,并承诺并保证不在自媒体或公众场合就该事件发表任何对孝夕阳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言论等。此协议是否有效,公司是否据此免责?

鲁芸芸律师:从协议的效力来说,该协议如果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真实,而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是有效的协议。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该协议中,甲方孝夕阳公司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此类事件应视情况由商场及乙方承担按份责任,非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因此,这份协议是在甲方孝夕阳公司产品无质量问题、甲方无责任的前提下达成的,并不影响袁玉华以侵权为由提出的诉讼主张,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如果以该协议限制袁玉华的诉权,是于法无据的。

孝夕阳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应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不能直接依据该协议而免责。

方弘:大家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广告,将产品的功能夸得神乎其神,但买回来之后,消费者有时又会很失望,发现并没有宣传中的那么好。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可以如何维权?

鲁芸芸律师:虚假宣传关键在于不真实,实际产品并不具有宣传的功能,甚至不满足国家规定的标准,这种情况出现后消费者是可以维权的。但是,维权的前提是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消费。

遇到这样的情况不仅可以退货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骗行为。

方弘:虚假就是欺骗?

鲁芸芸律师:对的。消费者还需要证明是因为受到广告的欺骗、误导才选择消费。

方弘:在生活中,如果大家发现了虚假宣传的广告,都可以收集证据进行相应维权。虚假广告害人不浅,希望大家具备一些法律意识,通过维权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以净化咱们的消费环境。



嘉宾:鲁芸芸律师

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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