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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疫情防控最新通告

发布时间:2022-03-18 12:33:53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近日,宁波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浙江省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1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入我市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等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取得有资质的新冠病*核酸检测机构和消*单位出具的核酸检测证明和消*证明,并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简称“三证一码”)。

二、凡经我市口岸入关的冷链集装箱货物,均应实行电子申报,按要求如实填报货主(代理)、报关单号、箱号、车牌号、司机姓名、联系方式、目的地冷库地址等完整信息,完成电子申报后方可提柜离港,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假申报,一经查实,严肃*。

三、通过我市口岸进入市内或者市外流入我市储存、加工(分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凡不能提供规范化核酸检测和消*证明的,一律运抵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监管仓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入仓操作规范,严格执行“逢箱必检”机制。未经核酸检测并确认阴性的,一律不得卸货。

四、进口冷链食品落地我市第一站的进口商或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消*证明,并通过“浙冷链”系统如实记录查验信息,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

五、下游经营者应当通过“浙冷链”系统出入库扫码方式,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对需要拆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最小销售单位逐一赋码,不得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使用无“三证一码”的进口冷链食品。

六、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农批市场等终端销售者,应当设置进口冷链食品专区或者专柜,醒目标注“进口冷链食品”字样,张贴顾客购买须知,增强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告知消费者查验“三证一码”信息的方法。

七、消费者选购进口冷链食品时,要注意自我保护,及时扫描“冷链食品溯源码”查询进口冷链食品“三证”信息。发现未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或者“三证”信息与实际货物不符,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应及时拨打12345、12315向监管部门举报。

八、对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卫健委通报

2021年3月2日0-24时,无新增确诊病例。截至2021年3月2日24时,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63例(境外输入病例6例)。

浙江省卫健委通报

3月2日0-24时,无新增确诊病例。截至2日24时,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321例(境外输入病例102例)。

防控提示

来源:宁波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 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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