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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沧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3-18 20:30:07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1.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或者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2.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或者无症状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等措施的;

3.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4.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工作的;

5.在路段卡口、村居社区、医院商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人员实施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强制隔离、医学观察、疫区封锁等措施的;

6.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医护人员、防疫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群防群控人员执行防疫工作任务,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7.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庙会、灯会、团拜会、茶话会、联欢会、年会等聚集活动,或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

8.违反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的相关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9.其他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10.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

11.故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12.盗窃、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或者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

13.疫情防控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集滋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14.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的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环境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

三、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15.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疫苗,或者非法销售新型冠状病*疫苗,或者利用网络散布售卖新型冠状病*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

16.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17.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沧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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