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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新增法条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28 08:50:15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关于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的规定。在此之前民事基本法,包括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这一条是《民法典》的新规则。叫作善意救助者享有损害赔偿的豁免权。之所以规定善意救助者的责任豁免,是为了弘扬社会主义传统美德,应对我国目前社会的诚信危机。
本条要点在于:第一、学理上所称的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原则其实就是很多域外法律规定的好撒马利亚人法。我们民间叫作“好人法”。“ 好撒马利亚人法”的核心是赋予好撒马利亚人以责任的豁免权,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即使存在一般过失,也不承担责任。我国规定本条的含义在于,第一是坚持鼓励善意施救者的救助积极性,第二是承认特殊救助义务不宜确定为一般救助义务,第三是承认善意救助者的豁免权。第二、明确善意施救者享有豁免权需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必须为善意救助者,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第三行为人的善意救助行为造成了受救助者的损害。符合上述条件的善意救助者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第三、是对好撒马利亚人难辨真假而引起的适用法律问题。一方面被救助者讹诈救助人,真的好撒马利亚人蒙冤,错误地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行为人造成损害后,冒充好撒马利亚人,混淆是非,造成社会影响。
除此之外,在《民法典》总则编草案三审稿中,出现了善意救助者需要承担重大过失的责任,最终在审议通过的时候进行了删除。这种做法其实从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规范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当被救助者处于困境或者危难当中,如果不懂医学常识的人采取了不当的救助措施,将会对被救助人造成严重损害。如果善意救助者对这种行为不承担责任,反而会造成不当危险的发生,这一部分主要表现在院前救助的问题上。院前救助是指突然发生病患的患者,在没有进到医院之前的抢救问题。在这方面各地都有院前救助条例,院前救助条例体现的一个基本精神是,救助突然发生严重疾病的人,救助要懂医学常识,不能采取不当行为,不当的救助行为很可能造成患者的死亡等严重后果。




胡兴丹律师:贵州惟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获贵州省优秀律师、首届遵义市十佳律师。擅长专业领域: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婚姻家事案件,刑事辩护。
担任职务:遵义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遵义市政协委员、红花岗区政协委员遵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遵义市法学会理事遵义民法典百人普法宣讲团成员遵义市青年联合会常委遵义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学会副会长遵义市青年企业家商(协)会副会长遵义市女企业家商会理事
自《民法典》草案出台以来,致力于对新修订法律的宣讲,已讲授的单位包括: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委编办、遵义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遵义强制隔离戒毒所、遵义市总工会、共青团遵义市委、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遵义市女企业家商会 ; 绥阳县委及宣传部、统战部、绥阳县政协、红花岗区政协机关、红花岗区纪委监委、红花岗区委政法委、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汇川区人力资源局;红花岗区中华路、老城、延安路、南关街道办,绥阳女企商会、贵州钢绳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南环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等30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声明:本信息来自互联网转载,本站仅仅分享信息不保证真实性、实时性、有效性、准确性,信息仅供参考。建议大家不信遥不传遥。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又或者信息不真实等情况请发邮件到2435147949@qq.com 告知,本站会第一时间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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