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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怕了!为泄私愤往楼下扔菜刀!滨海新区一男子被批捕

发布时间:2022-03-31 16:19:30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走在路上

突然一把菜刀从天而降!

这场面……想想都害怕!

最近,滨海新区一男子杨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天津检察机关首次以涉嫌高空抛物罪,作出批捕决定的案件。

案件回放


一把菜刀从天而降

今年3月中旬,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滨海新区某街道一社区内有人正向楼下抛掷厨具等杂物,情况紧急不可控制,希望民警能上门制止,避免伤及无辜群众。

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发现楼下散落着菜刀、菜板、垃圾桶等大量厨房用品。后经调查,警方确认实施高空抛物的为男子杨某,因琐事与家人发生口角,为泄愤将厨具扔向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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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依法对杨某进行了传唤,并对报案人、周围群众进行取证。杨某对其涉嫌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证据确凿,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并将案件移交到滨海新区检察院。

检察官释法


行为存在主观故意

3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被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主办该案的检察官对于嫌疑人被批捕的原因进行了详细地说明。检察官表示,高空抛物罪的认定,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

  1. 案发场景,即“高空”的界定;抛掷的物品,是否具有伤害性;

  2. 抛物的地点,是否为人群密集的场所或交通通道;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对人身和财物造成损伤和损害、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3. 主观恶性层面,是否存在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经劝阻仍实施高空抛物行为,高空抛物受过处罚后再次实施的情况。

回到本案中,首先,犯罪嫌疑人杨某有被警方处理的前科,其行为的恶劣性有潜在上升的趋势。其次,杨某的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杨某居住在四楼,抛掷的物品皆为尖锐、易对人身和财物造成伤害和损害的厨房用具,物品下落的位置又是楼栋口、交通通道等人车必经之路。综上所述,检察院对杨某作出批捕决定。

“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检察官补充道。

律师解读


精准罪名规范引导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晶告诉记者,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当中,高空抛物行为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处理。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打击不够精准、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起刑点高’,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刑法修正案(十一)》把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将罪名的表述精准化,明确告知公众,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惩治体系,体现了“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要求,有助于发挥司法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避免造成更严重犯罪,更周全地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同时,也让公众清楚地认识到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还会构成犯罪。从而让更多人产生敬畏,遏制潜在犯罪。

新闻链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新增的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TJTV新闻频道、天津政法报 | 编辑:生态梦网 商务合作丨billpalm(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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