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疫情 ,芜湖刚刚出台政策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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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七大行业发展的意见
芜政秘〔202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道路客运、旅游、密闭场所文化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有效运行,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快涉企资金拨付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尽快拨付列入2022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通过惠企政策网上超市,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和拨付进度,原则上自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起,一周内完成拨付。
二、实施企业贴息政策
对企业2022年新增期限为1年及以上的贷款,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审核后,对其按1年期给予50%最高50万元贴息补助。
三、保障企业融资需求
推动金融机构对授信客户摸排,预判受疫情影响企业风险状况。鼓励银行设立专项贷款,重点满足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的企业需求。督促银行机构不抽贷、压贷、断贷,落实延长还款期限、缓收部分利息、无还本续贷政策,合理压降企业融资成本。对积极落实政策的金融机构,在相关考核中酌情予以加分。
四、加大税收减免缓力度
对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税务部门在疫情期间进一步深化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的范围和渠道,严格落实容缺办、限时办、加速办的工作机制,提供优质高效综合服务。
五、返还企业失业保险费
采取“免报直发”的方式,对疫情期间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最高可返还其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
六、发放企业稳岗补助
对在疫情期间保持正常经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数在50人以上,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给予2000元/人的稳岗补贴(与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不重复享受),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述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稳定就业员工的,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七、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阶段性缓缴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八、减免市场主体租金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续免收房屋租金至上半年底,免收房屋租金必须落实到最终承租户。积极争取央企、省属企业及中央、省在芜行政事业单位参照执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九、缓解用水用电用气负担
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确实存在资金困难的,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且可暂缓3个月缴纳费用,支持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针对疫情影响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十、支持做好防疫工作
对企业在3月-6月期间购买自用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疫情防护用品,累计达到5万元的,按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十一、加强平台企业监管
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平台服务费率或提高平台补贴标准,给予阶段性服务费优惠;加大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管力度,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提高服务费标准的,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鼓励汽车及家电消费
对在我市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4月-6月期间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给予销售企业每辆1000元补贴;对在我市经营的家电销售企业,4月-6月期间销售的绿色智能家电,单台销售3000元以上的,给予销售商家每台200元补贴。鼓励商家采取多种形式最大化让利消费者。汽车补贴总量5000辆,绿色智能家电补贴总量5万台,用完即止。
十三、支持外贸出口
集中收集企业开具“不可抗力”证明的需求,协调开通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减少损失。降低检验检疫费用,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线上展洽会,拓宽市场开拓渠道。
本意见适用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道路客运、旅游、密闭场所文化等七大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本意见在全面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与其他市级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明确执行期限的,按期限执行;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本意见有关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涉及社保基金支出的项目,如省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省级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本意见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由牵头单位负责实施,责任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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