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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工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1 15:08:38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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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有关规定,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相关工作通知。有关事项转载如下。

稳企支持类

01

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6月1日-6月30日补贴期间:3月1日-5月31日

02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第二条 稳企支持助力重点行业应对疫情冲击。对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并在条件具备时开展经营的限额以上住宿(隔离酒店除外)、餐饮、汽车销售企业,以及纳统景区、旅行社、电影院、体育、演艺娱乐场所,给予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实际支付租金总额20%的补贴,最高 20 万元(承租创新型产业用房、已享受第一条免租减租政策的除外)。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属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前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住宿(隔离酒店除外)、餐饮、汽车销售企业。隔离酒店除外指 2022年 3 月 1 日-5 月 31 日期间做为隔离酒店则不属于资助范围。

(二)本规程适用于非星级酒店(隔离酒店除外)、餐饮、汽车销售企业,星级酒店、景区、旅行社、电影院、体育、演艺娱乐场所操作规程或指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另行制定。

(三)租金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四)已享受第一条免租减租政策的不予资助,包括已获区政府、区属国企物业免租支持和已获其他市场主体参照减免物业租金支持的实际租户。

(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03

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企业申请租金补贴所租赁的物业,申请当年不得对外转租或分租。

(三)申报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跨境物流支持类

01

申报时间


6月1日-6月30日补贴期间:3月1日-5月31日

02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

第三条 跨境物流支持

降低企业进出口物流成本。对采取水运、陆运、航运、铁运等方式开展跨境运输的区四类百强企业,经第三方专项审计后,按照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跨境物流实际支出的3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 100 万元。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按照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企业采取水运、陆运、航运、铁运等方式发送跨境运输货物产生跨境物流实际支出的 3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 100 万元。

(二)跨境物流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三)本规程适用于纳税 100 强、工业 100 强、服务业 100强、中小微创新 100 强中的外贸企业,物流企业规程或指引由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另行制定。

(四)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03

申请条件

(一)通过水运、陆运、航运、铁运等渠道开展跨境运输时,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并且外贸进出口数据纳入龙华区统计。

(二)被区政府认定的纳税 100 强、工业 100 强、服务业 100 强和中小微创新 100 强(以最新认定名单为准)中的外贸企业。

(三)企业在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以深圳市龙华区为起点或终点,使用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等方式发送跨境运输货物产生的物流费用。

(四)以外汇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央行2022 年 5 月 31日汇率为准。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金融支持类

申报时间


6月1日-6月30日补贴期间:3月1日-5月31日

(一)降低企业贷款成本类

01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第五条 金融支持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对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获得辖区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房地产及金融企业除外),按最高 3 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 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 2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属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前已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房地产及金融企业除外)。(二)“降低企业贷款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三)按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最高三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 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 200 万元,且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02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房地产及金融企业除外)。(二)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获得注册登记地在龙华区的银行机构等金融机构(在龙华区没有分支机构的政策性银行除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单家企业最多申报三笔不同的贷款。(三)贷款项目已发生利息并实际支付,不存在逾期不归还或产生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情况。(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二)降低企业担保费用类

01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第五条 金融支持降低企业担保费用。对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申请我区担保机构信用担保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的 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 50 万元。
资助标准:(一)“降低企业担保费用”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二)按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最高三个月)实际支付担保费的 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且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02

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二)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获得注册登记地在龙华区的融资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服务并实际支付担保手续费。(三)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实施防疫保险补贴类

01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第五条 金融支持实施防疫保险补贴。对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购买防疫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按照实付保费的 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5 万元。
资助标准:(一)“实施防疫保险补贴”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二)按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最高 3 个月)实际支付保费的 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 5 万元,且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02

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获得保险机构为企业提供的防疫保险产品和服务并实际支付保险费。

(三)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防疫用品及设备支持类

01

申报时间

6月1日-6月30日

02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第八条 防疫用品及设备支持减轻企业防疫负担。对为员工采购口罩、测温枪、消毒剂、核酸检测产品等防疫用品,以及应用检测试剂、防疫医疗设备、智能测温、数字化信息采集、无人车等数字防疫设备的区四类百强企业,按 2022 年 3 月实际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给予 100 元/人的补贴,单家企业最高 20 万元。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按 2022 年 3 月当月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给予100 元/人的补贴,单家企业最高 20 万元。(二)防疫用品及设备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三)本规程适用于纳税 100 强、工业 100 强、服务业 100强企业。中小微创新 100 强企业操作规程或指引由区科技创新局另行制定。

03

申请条件


(一)被区政府认定的纳税 100 强、工业 100 强、服务业 100强企业(以最新认定名单为准)。
(二)已为员工采购口罩、测温枪、消毒剂、核酸检测产品等防疫用品,以及应用检测试剂、防疫医疗设备、智能测温、数字化信息采集、无人车等数字防疫设备。(三)2022 年 3 月已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END



【信息来源: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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