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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

发布时间:2022-04-02 21:45:35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25号,2022年03月25日成文,2022年03月25日施行。立法出处,可点击左下方的【阅读原文】。

重新解构法条,解析监管本意,设计合规对策。——A 企业经营——A1 前台营销A1.1 筹备营销A1.1.1 规划营销的宗旨-后台风控部控制(网络直播综合业务):积极营造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A1.1.2 依据营销的法规-后台风控部控制

(网络直播综合业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25号,2022年03月25日成文,2022年03月25日施行【解析:非营利性的网络直播,不适用此法规】。

A1.1.3 核查营销的商品-后台风控部预防(网络直播综合业务):加强网络直播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带货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推广、引流。A1.2 实施营销A1.2.1 宣传营销的手法-前台营销部控制(网络直播经营业务):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解析:此法条列举】。(网络直播综合业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解析:此法条特别指出“自我打赏”的做假手段,显示监管标准到实质大于形式的深度】。A1.2.2 宣传营销的商品-前台营销部控制(网络直播综合业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进行必要、清晰的提示【解析:本法条特别规定,“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必要”强调,强调必要“清晰”“提示”】。A1.2.3 宣传营销的价格-前台营销部控制(网络直播综合业务):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以文字形式显著标明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及含义【解析1:《广告法-2021版》只在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禁止医药和保健品的对比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版》未明文禁止对比广告,但可推导出禁止实名对比的监管本意。因此,本法条狭义理解是允许本商品的建议价或平常价与实售价对比;广义理解还可与其他匿名商品比价?无论如何,被比较价格都必须真实,否则触犯虚假宣传。解析&对策2:网络直播平台的核心业务包括为自己促销宣传和为网络直播发布者促销宣传,对后者情形应采取协议、规则和技术手段监督网络直播发布者】。A1.2.4 开放营销的环境-后台风控部控制(网络直播综合业务):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解析1:本条规制轴辐协议手段实施垄断。轴辐协议主要包括轴心(平台服务经营者)和轮辐(平台内经营者),表面上轴心和某轮辐达成自愿协议的经营安排,但此种共谋行为排除他轮辐竞争,间接达到某轮辐排除另轮辐竞争的横向垄断效果。解析2:“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实践中典型的、特殊的表现不一而足,对其识别的关键标准是构成限制甚至排除其他网络直播发布者和商家依法、依公正透明的平台规则进入平台经营】。A2 前台交易A2.1 实施成交A2.1.1 签订成交的协议-后台风控部法务岗控制(网络直播平台经营业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强制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解析:“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当前依法暂不需要注册登记企业形态】。A3 前台结算A3.1 筹备结算A3.1.1 设计结算的收费-前台营销部控制(网络直播综合业务):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解析1:网络直播平台居上游,网络直播发布者居中游,商家居下游。此法条禁止上中游联合收割下旋,实施纵向垄断。解析&对策2:“合理”收费的科目和费率,可参照行情、遵照行规】。A4 中台存管A4.1 筹备存管A4.1.1 全程注册的宗旨--后台风控部控制(网络直播经营业务):网络直播平台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A4.2 实施存管A4.2.1 初始注册的标准-后台风控部认证(网络直播平台业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认证登记,确保认证信息真实可信【解析1:初始注册就应实名验证,以后跟踪监测亦是如此。解析2:“前台自愿”,意味过渡期维稳,前台隐蔽监管,避免遭平台直播发布者抵制?“后台实名”,即使网络直播发布者不自愿认证登记,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也必须识别其真实身份】。A4.3 跟进存管A4.3.1 监测注册的进度-前台客服部现场检查&风控部非现场监测(网络直播平台业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对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动态巡查核验【解析:“动态”巡检,意即既要(至少每年)定期跟踪巡检,更要根据投诉、举报、监管要求等风险情形启动实时巡检】。A4.3.2 评估注册的风险-后台风控部评估(网络直播平台业务):加强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解析:风险评级,为风险分类控制和事故分类处置作准备】。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制度。A5 后台管理A5.1 处置违约事故A5.1.1 规划处置违约的宗旨-后台风控部控制(网络直播经营业务):维护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积极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A5.1.2 建设处置违约的机制-后台风控部运行(网络直播综合业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解析&对策:企业经营也有准司法职能,可以依申请按自愿原则主持和解,具体可参照民事司法机制】。A5.1.3 实施处置违约的协助-后台风控部披露(网络直播综合业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解析:为民事司法提供举证和接受调查取证】。A5.2 处置违规事故A5.2.1 综合处置违规的措施-后台风控部控制(网络直播平台业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直播账号,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使用、永久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解析1:合规角度采取风控措施,必然会变更甚至解除合同,即使没有契约和民事法上的依据,但是具有行政法上依据,可以尽职免责。解析2:尤其对于平台来说,企业经营被依法规定负有准执法职责,虽算不上专门的行政委托企业代理执法,但具体措施及流程可适当参照行政执法机制】。——B 行政执法——B0.1 筹备执法B0.1.1 组织执法的主体(网络直播综合执法):深化协同共治,推动提升监管合力。深化监管联动,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B0.1.2 组织执法的中介(网络直播平台执法):网络直播平台配合开展执法活动。B0.2 实施执法B0.2.1 分析标的的优点(网络直播综合执法案):网络直播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B0.2.2 分析标的的缺点(网络直播综合执法案):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也存在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偷逃缴纳税款等问题,制约行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B1 行政备案B1.1 跟进备案B1.1.1 实时报告违规情况-后台风险部合规岗控制(网络直播平台备案案):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直播账号,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B1.1.2 定期报告运营情况-后台风险部合规岗控制(网络直播平台备案案):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B2 行政检查B2.1 实施检查B2.2 提供检查的协助(网络直播平台检查案):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B3 行政信息公开B3.1 实施公开B3.1.1 曝光违法的行为(网络直播违法犯罪案):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公开曝光。A3.1.2 纳入失信征信(网络直播发布违法案):对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A4 行政征缴(征税)A4.1 筹备征缴A4.1.1 规划征缴的宗旨(网络直播业务征税):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A4.1.2 外包征缴的主体(网络直播业务征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A4.1.2 组织征缴的对象(网络直播业务征税):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A4.1.3 开展征缴的指导(网络直播业务征税):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解析: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的宣传、劝说、建议、解答、辅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相对人配合达到所期待的监管效果的行政事实行为】。A4.2 实施征缴A4.2.1 接受征缴的查账(网络直播业务征税):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解析:征税将成为网络直播带货行业的重点整治领域。此法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领衔制订,但共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异常】。A4.3 跟进征缴持续征缴的监测(网络直播业务征税):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A5 行政处理A5.1 实施处理A5.1.1 采取处理的措施(网络直播综合征税):加强联合奖惩。A5.1.2 采取鼓励的措施(网络直播执法案):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评先树优给予鼓励支持。A5.1.3 采取约束的措施(网络直播执法案):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规范性引导,切实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行政处理,是指行政机关采取手段,实现相对人原本就有的权利和义务,区别于行政处罚附加额外义务那样借助制裁手段。】。(网络直播违法案):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A6 行政处罚A6.1 实施处罚A6.1.1 启动处罚的原由(网络直播违法案):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网络直播涉税违法犯罪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B7 中台运行A7.1 筹备运行A7.1.1 共享资源的机制(对网络直播综合执法案):强化信息共享。加强信息共享。网信、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网络直播发布者认证登记等直播营利信息,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不断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协调推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部门信息共享。——C 刑事司法——C1 前台立案C1.1 审查立案C1.1.1 接收刑案的移送(对网络直播综合犯罪案):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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