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闫某某(女,29岁),偷越国(边)境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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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闫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号,现住永昌县**镇**花园**栋**单元**室。因非法出境,2021年7月11日被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10月29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闫某某伙同青海省西宁市居民马某某从青海省西宁市乘坐飞机至云南省澜沧县,先后乘坐汽车、摩托车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孟波打工,2020年9月初闫某某从缅甸偷越国(边)境回国。
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闫某某伙同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居民刘某某(另案处理)从青海省西宁市乘坐飞机至云南省沧源县,先后乘坐汽车、摩托车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孟波打工。2021年6月20日被告人闫某某从缅甸邦康前往云南勐阿口岸投案回国。
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闫某某在青海省西宁机场T2航站楼廊桥出口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三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昌县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