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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袁国己,23岁,大专文化,被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22-05-03 10:33:32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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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国己,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9********,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大专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国己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国己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中旬,被告人袁国己听他人介绍提供银行卡、手机号可赚钱,遂至长沙县**街道中国工商银行榔梨支行网点,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工商银行6222 0319 010********的帐户;同年5月7、8日10时许, 被告人袁国己驾车至湖南省邵东市比较偏僻村子的民房内,明知其上线提供的资金可能系电信诈骗或网络赌博所得,仍将其新开户的工商银行帐户以及自己名下以前在长沙县榔梨街道、星沙街道和浏阳市永安镇等处开户的中国银行6217 8575 000********帐户、长沙银行6214 4678 731********帐户、中国农业银行6212 8210 925********帐户、中国邮政储蓄6217 9955 500********帐户、招商银行6214 8374********帐户共计6张银行卡帐户提供给上线,由上线将其银行帐户所收取的非法资金转至其他帐户,被告人袁国己根据其帐户入户资金收取千分之六的提成, 其所提供的6张银行卡单边收入金额共计366537元。其中:其招商银行帐户将被害人董某某的17998元、王某某的71763元收转账;其中国银行帐户将被害人梁某某的13000元、陶某某的33500元收转账;其工商银行帐户将被害人张某某的9500元收转账;其中国邮政银行帐户将被害人的陈某某的2020元收转账;其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将被害人的马某某的53797元收转账;上述7名被害人共计被骗金额201578元;被告人袁国己非法获利2000元。


2021年5月19日19时许, 被告人袁国己在长沙县榔梨街道榔梨公租房27栋110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帐户信息及交易流水、微信聊天及支付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董某某、王某某、梁某某、陶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袁国己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国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长沙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袁国己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国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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