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法院高仿服装案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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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法院服装案件判决: 判令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原告S公司服装作品的行为; 判令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服装案的判决: 在本案中,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一起涉及服装的案件作出了判决。以下是该案的判决内容: 一、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S公司是涉案服装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王某在未获得原告S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了涉嫌侵犯原告S公司著作权的服装。原告S公司认为被告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未经原告S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涉嫌侵犯原告S公司著作权的服装,已构成对原告S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权原告S公司服装作品的行为。 针对原告S公司要求被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某的侵权行为给原告S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涉案服装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S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针对原告S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王某未经原告S公司许可,在网店上销售涉嫌侵犯原告S公司著作权的服装,已构成对原告S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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