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漫长法律维权,香港荣华月饼全力布局中秋市场 电鳗号—资本市场风云再起 两上市公司实控人“出状况”
结束漫长法律维权,香港荣华月饼全力布局中秋市场 电鳗号—资本市场风云再起 两上市公司实控人“出状况”,
结束漫长法律维权,香港荣华月饼全力布局中秋市场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卢佳圳 李春炜
还有一个月即将迎来中秋佳节,对于香港荣华月饼来说,今年是特别的一年。今年年初,两个“荣华”之争结束,背后是27年的恩怨和一起长达17年的案件诉讼。日前,14名法学专家、法律人士在广州市天河区举办研讨会,探讨该案例对于“名企、名品牌”合理维护正当权利的意义。
品牌之争:“香港荣华”此前在内地不能注册“荣华”商标
许多老广与港澳交往密切,对于他们来说,来自香港的“荣华月饼”是一个熟知品牌。1950年,刘培龄在香港登记成立“荣华酒楼”(元朗荣华酒楼)。据介绍,香港荣华月饼自上世纪70年代就作为手信、礼品被带到内地,并被珠三角地区的许多消费者所认可。
1987年荣华月饼采取直接销售进入中国内地市场,通过省港直通车、油麻地广州飞翔船、九广铁路沿线餐厅、港穗直通车、珠江旅运客运码头、深圳特区大型商场等方式进行销售。1994年更正式在广东东莞建厂。
但进入内地市场的香港荣华此前却始终未能成功注册“荣华”相关商标。
原因在于广东顺德个体户苏国荣于1985年成立荣华饼食店。该食品厂并于1997年获得山东一家糖果厂转让的“荣华”文字和图形商标。同年,荣华饼食店开始生产销售“荣华月饼”。
双方将规范使用“荣华月饼”相关标识
1999年,香港荣华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在佛山起诉苏国荣一方,认为其“花好月圆”的经典月饼包装遭到后者恶意模仿。2000年4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一方面认定香港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苏国荣侵害了香港荣华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应停止生产销售并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表示苏国荣合法持有荣华相关商标,使用荣华月饼的名称合法。
2006年,香港荣华又发现位于广东的三家公司生产、售卖与自己包装近似的“荣华月饼”,且生产商获得了苏国荣授权使用相关商标。香港荣华于是再度起诉。17年来,这起官司历经一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再审,引起食品界和知识产权界广泛关注。
广东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温旭在研讨会上介绍,2024年1月,荣华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香港荣华公司方的“荣华月饼”满足知名商品一般条件。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同类商品已有注册商标存在,但两项权利并不存在法律冲突,双方经营者应规范权利行使,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均可辨识。为鼓励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香港荣华公司方的“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法律人士:案例有重要参考价值
长达27年的法律维权,在场部分法律人士都是亲历者,感触良多。
“这个官司打了二十七年,从我四十几岁执业打到现在快七十岁。”温旭感慨。他透露,当年香港公司的老股东已经全部离世,“只剩下96岁的创始人刘培龄还健在,他希望看到这个官司的结果”。
他介绍,这个案件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理过一次,此次判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此前判决不当抗诉引起的,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在的判决已经生效,不会再有后续程序。
他认为,相关法律诉讼是香港企业的重要参考案例,期待香港企业家多熟悉内地法律知识。同时,他也期待相关判决能够形成对名企名品牌形成确切的保护,为更好地吸引投资营造良好的环境。
针对市场上两个荣华品牌如何区分的问题,温旭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只要注册商标有效的情况下,两者应该是各自规范使用。苏氏荣华在产品及宣传上,要严格使用其带圈荣华注册商标。而香港荣华则使用其长期使用的魏碑书法家字体的繁体荣华月饼。苏氏荣华有权以正当方式依法使用“荣华月饼”四字称呼、客观叙述其月饼商品。
广东省广告协会执行会长庞玉娟则对两家公司的“荣华月饼”装潢进行了对比,“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肉眼可能分辨不清品牌使用的字体,也很少注意标识的排列方向,误认混淆的可能性还是很大”。
羊城晚报记者其后在各大电商平台查询,今年中秋,消费者们还是不得不面对两个“荣华月饼”的选择。记者点开多个电商平台,纷繁的“荣华月饼”让人眼花缭乱,不少标有“荣华月饼”的商品主要来源是“元朗荣华官方旗舰店”与“荣华食品旗舰店”。
“荣华食品旗舰店”的客服表示,该厂是香港和内地合资的企业,“我们已经做荣华很多年了,连年载誉,自己有很多粉丝,希望消费者能够区分清楚。”
负责生产香港荣华月饼的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表示,将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规范使用“荣华月饼”品牌,并致力于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今年将推出健康低糖系列产品,解决食客大饱口福之余加重身体负担的焦虑。外观包装设计在保留“花好月圆 荣华月饼”经典的基础上,还将推出“花团伴锦簇,红豆配佳人”“色凝如碧胜翡翠,风味缤纷醉迷人”“珍贵荟彩 锦上添花”等系列新品。同时,公司也呼吁所有市场参与者尊重知识产权,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编辑:严哲川
电鳗号—资本市场风云再起 两上市公司实控人“出状况”
《电鳗财经》电鳗号/文
在资本市场这个大舞台上,上市公司总是处于聚光灯下,近日有两家公司成为了舆论的焦点。
《电鳗财经》关注到近日,陕西金叶公告称,实控人袁汉源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另一家上市公司金城医药发布公告称,实控人兼董事长赵叶青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立案调查。
陕西金叶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
2024年8月16日,陕西金叶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局主席兼总裁袁汉源目前因相关事项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截至公告披露日,陕西金叶尚未知悉相关事项的进展及结论。
《电鳗财经》关注到,2024年3月2日,陕西金叶曾发布公告,公司收到陕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袁汉源、闫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陕西金叶下属子公司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新功能区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约 7.3 亿元(一期项目 2.83 亿元、二期项目4.47 亿元),达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经查,一期项目于 2021 年 9 月开始建设,二期项目于 2022 年 9 月开始建设,但陕西金叶迟至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新功能区的议案》,迟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新功能区二期的议案》。陕西金叶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前述重大投资项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有关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陕西金叶董事局主席兼总裁袁汉源、董事会秘书闫凯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陕西金叶及袁汉源、闫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金城医药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年8月16日,金城医药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叶青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4015 号)。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赵叶青立案。
这两起事件的发生,虽然只是个别公司的问题,但反映出当前中国资本市场严监管形势,不仅对IPO企业加强监管,对已上市企业也在持续严格监管。
业内人士指出,上市公司若未能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便有可能陷入管理层滥权、财务造假乃至内幕交易的泥潭。这些行为如同蛀虫侵蚀着企业的根基,一旦暴露,轻则股价震荡,重则信誉扫地。
监管机构的介入往往是对内部问题的一种响应。它们用法律法规的利箭精准射击那些违法违规的行为。调查的每一步都足以让涉嫌违规的上市公司心惊胆战。审查的目光如同探照灯一般,将隐藏在财务报表和交易记录中的疑点一一照亮。
强监管是资本市场自我净化、优胜劣汰的体现。通过这样的磨砺,能够坚持下来的企业,无疑是那些真正具备核心竞争力和良好治理结构的公司。它们如同经历了洗礼的磐石,更加坚硬而稳固。而对于投资者而言,这也是一次重新审视和思考的机会,让他们学会穿透表象,寻找那些真正值得信赖的投资标的。
在这个过程中,透明度和诚信成为了金字招牌。只有那些勇于公开透明的公司,才能在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中获得持久的信任与支持。
因此,在当前强监管的环境下,对于那些规范运作、透明度高的公司来说,这无疑是一次展示自身优势的机会。它们可以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来赢得市场的信任和支持。而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这也是一个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的契机,通过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业内人士指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需要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监管部门三方共同努力。上市公司要坚守诚信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投资者要提高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理性投资;监管部门则要不断完善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在这场资本市场的风云变幻中,每一个参与者都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迎接资本市场的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