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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交通侵权系列案一被告收到判决书,转发一条混剪视频一审被判赔1500元 “两起事故惊人的相似”,泰坦尼克号导演谈“泰坦号”事故!5人遗体恐难寻...律师:家人仍可起诉

发布时间:2024-09-25 12:27:01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谭谈交通侵权系列案一被告收到判决书,转发一条混剪视频一审被判赔1500元 “两起事故惊人的相似”,泰坦尼克号导演谈“泰坦号”事故!5人遗体恐难寻...律师:家人仍可起诉 

谭谈交通侵权系列案一被告收到判决书,转发一条混剪视频一审被判赔1500元

近日,“网红”交通普法节目《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发微博称自己发布的该节目相关视频被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诉全面下线,其担心面临巨额赔偿。同时,该公司已对数十家公司发起侵权诉讼。(详见紫牛头条7月11日报道《谭乔回应节目被下架:不知道原告公司;电视台声明维权未针对个人》)。

7月13日晚,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福建一家被起诉的文化传媒公司获悉,该公司已于当日收到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游术公司以对方严重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请索赔10000元,法院一审判决赔偿1500元。

转发一条《谭谈交通》混剪视频,被起诉索赔1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该被告文化传媒公司提供的判决书获悉,游术公司今年3月29日发现该文化传媒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额微信公众号上传“《谭谈交通》超全名场面合集”,这是一段时长为7分46秒的视频,游术公司进行了存证。

游术公司表示,成都广播电视台将《谭谈交通》的著作财产权授权给其公司,并授权其以自己的名义对涉案作品授权前后的著作财产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其认为,文化传媒公司违法转载涉案作品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报酬等合法权益,并因维权行为给其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故诉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游术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视频;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开支费用共计10000元。在这其中,包括侵权赔偿金7800元,律师费2000元,存证费及技术服务费200元。

文化传媒公司在答辩状中表示,该公司微信公众号中被诉视频系混剪类的二次创作作品,没有侵犯著作权;被诉视频不是该公司制作上传,系从其他公众号转发。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收到法院传票之前,对方并没有联系其要求删除视频,进入诉讼程序后也没有提出调解。

法院明确游术公司有权起诉,一审判赔1500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根据《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三条认定,《谭谈交通》板块视频系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认定,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系案涉视听作品的作者。游术公司经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授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游术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财产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诉讼。

在网上,不少《谭谈交通》的相关视频对原节目视频进行了编辑或者二次创作,这起案件的案涉视频即是《谭谈交通》节目视频片段的混剪合集。那么,这样情况的侵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判决书中明确,该案中,涉案侵权视频系将长视频剪辑成短视频使用或传播,其截取的片段与权利作品相同,侵害了游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鉴于游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案所控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公司的违法所得,故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摄制难度和独创性、涉案作品类型、播放周期以及侵权视频数量、时长、点播次数,同时考虑游术公司委托律师批量提起诉讼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公司赔偿游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500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视频;赔偿原告游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500元。

一审判决书的判决结果部分

认为原告著作权获取存瑕疵,被告公司考虑上诉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王女士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原认为《谭谈交通》是电视台的一档普法公益节目,大家的再创作和转发对交通法规有一定的宣传作用,“没有想到该节目的著作权会被授予一家私人公司”。

王女士告诉记者,最近几天一直在关注网上各方对于《谭谈交通》著作权归属的讨论。她认为,游术公司在著作权的获取方面存在一定瑕疵,因此正在考虑提起上诉。

对于该判决,一直关注该事件进展的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毛禾枫律师认为,不管是否属于“商业维权”,权利人依法对享有版权的作品提起侵权诉讼本无可厚非,不能否定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侵权主体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毛禾枫同时表示,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时,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应当符合《著作权法》“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立法本意,维护版权市场应有的健康秩序。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还注意到,这份判决书是一份执行通知前置的裁判文书,即把执行程序中的执行通知前移到审判程序,把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写入法律文书,明确告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样,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可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视为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发布于:江苏


“两起事故惊人的相似”,泰坦尼克号导演谈“泰坦号”事故!5人遗体恐难寻...律师:家人仍可起诉

每经编辑 张锦河

6月18日,一艘参观泰坦尼克号邮轮残骸的载人潜水器“泰坦号”在大西洋海域失踪。

据新华社6月23日消息,美国海岸警卫队22日说,“泰坦号”已在沉船地点附近发生“灾难性内爆”,5名乘员全部死亡。

电影《泰坦尼克号》导演詹姆斯·卡梅隆在22日接受采访时,谈论了“泰坦”号潜水器的悲剧,称这起事故与“泰坦尼克”号沉船惊人地相似,令人震惊。

法律专家表示,尽管乘客在出发前签署了免责协议,但这样的协议可能无法保护潜水器运营商免受受害者家属的诉讼。

1912年4月,“泰坦尼克”号邮轮从英国首航美国纽约市途中撞上冰山后沉没,1500多人遇难。1985年,邮轮残骸被发现,位于大约3800米深的海底。

卡梅隆:对两起事件相似性感到震惊

环球网23日援引英国《卫报》报道称,卡梅隆采访中表示,他“对‘泰坦’号潜水器的遭遇与‘泰坦尼克’号邮轮沉船悲剧的相似性感到震惊”。他提到,深潜工程行业的一些尖端人员曾经警告过这个深海潜水器运营公司,说他们所做的太具有实验性了,无法搭载乘客,需要认证等等,而“泰坦尼克”号的船长事发前一再被警告船前有冰山,但他还是在一个没有月光的夜晚全速驶入那片海域,结果导致许多人丧生。

(图片来源:卡梅隆在22日美国广播公司(abc)采访的视频截图)

卡梅隆说,“我认为这是令人震惊的,它真的很不现实。”

报道还称,卡梅隆说,作为潜水器上乘客之一,他的朋友保罗-亨利·纳尔格莱特的死让他“无法接受”。报道称,除纳尔格莱特外,还有海洋之门勘探公司首席执行官斯托克顿·拉什、英国探险家哈米什·哈丁、具有巴基斯坦和英国双重国籍的商人沙赫扎达·达乌德及其儿子苏莱曼也因“泰坦”号潜水器事故遇难。、

据红星新闻,卡梅隆还表示,此次“泰坦”号内爆事件,可能对有探险想法的探险家们造成负面影响。“有相当一部分人愿意花高价前往这些有趣的地方探险,我并不想阻止他们的这种行为。”这位曾33次前往“泰坦尼克”号沉船遗址考察的导演强调,大家需要谨慎选择搭乘的交通工具。“你必须确保所乘交通工具是经过安全认证的。”他说道。

报道介绍,卡梅隆本人曾33次潜入沉船,不仅拍摄了奥斯卡获奖影片《泰坦尼克号》,还拍摄了纪录片《深渊的幽灵》。他称自己“在船上待的时间比当年船长待的时间还长”。

5人遗体恐难寻,或将启用深海打捞系统打捞残骸

据红星新闻,在被问及打捞乘员遗体的相关问题时,负责搜寻工作的美国海岸警卫队官员约翰·马格尔回应称,此次搜救行动环境极其恶劣,“我们将继续在附近区域进行搜索,但前景不明。”英媒称,即便搜救船能准确定位到“泰坦”号,怎样把其打捞上来也是一项重大挑战。约翰介绍,接下来ROV将继续收集信息。有报道指出,虽然某些ROV设备的确能移动物体,但其很难将深海处大型碎片打捞上岸。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分析认为,在此情况下,需要借助深海打捞系统(Flyaway Deep Ocean Salvage System,FADOSS)将“泰坦”号打捞出来。据介绍,FADOSS可以将重达27200千克(约合27.2吨)的物体从深海打捞起来,能在近6000米深的海底作业,常用于打捞沉没的大型物体,如坠海的飞机或船只等。美国海军此前曾使用该打捞系统,回收了一架坠入海里的F-35C舰载战斗机。

据悉,FADOSS的一端将通过ROV连接到坠海船只上,并将其打捞上岸。深潜专家马克·马丁进一步介绍,很多用于海上天然气和石油施工的船只都配备了类似的系统。报道称,一艘正赶往搜救地点的商用船只便搭载了FADOSS系统。此外,美国海军也提供了一套FADOSS系统,不过按照海军官员的说法,这套系统的安装需要花费至少一天时间。

律师:尽管已签署免责协议,家人仍可起诉

澎湃新闻援引路透社22日报道,五名乘客每人支付了高达25万美元的旅费,他们签署了免责协议书。一位在2022年7月参加涉事潜水器运营公司美国海洋之门勘探公司旅行的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记者透露,他签署的免责协议书仅在第一页就提到了三次死亡的可能性。

路透社称无法独立确认海洋之门勘探公司的免责条款。该公司没有立即回应置评请求。

路透社分析称,免责协议并不总是铁律,如果存在未被完全披露的重大过失或危害的证据,法官同样会拒绝豁免。人身伤害律师兼海事法专家马修·D接受采访时称,“如果这艘潜水器的设计或建造方面有一些信息没有告知乘客,或者有信息表明它不适合这次潜水活动,但公司还是明知故犯地运营,那绝对违背了免责的有效性。”

另一名人身伤害律师约瑟夫·罗表示,尽管有免责条款,但也有遇难者家属得到索赔的例子。在外界得知遇难原因之前,无法确认豁免是否适用。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新华社、环球网、红星新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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