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假鞋判刑案例荔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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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304刑初479号刑事判决,查明郑某某生产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予以销售,查获的销售金额为326060元,查获的未销售鞋款按照已经查清的销售价格共计1092000元,非法经营数额1418060元。荔城法院判决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郑某某交纳了75万元罚金。 莆田假鞋判刑案例荔城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审理了一起涉及假冒耐克品牌的刑事案件。案件的具体细节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被控生产并销售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在执法部门的调查中,他们查获了大量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以及用于销售的假冒耐克鞋款的照片和相关材料。据统计,郑某某已销售的假冒耐克鞋款金额达到326060元人民币,而尚未销售的鞋款按已查清的销售价格计算总价值为1092000元人民币。因此,郑某某因生产、销售假冒耐克品牌的犯罪行为,被控非法经营数额总计达1418060元人民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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